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依据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教党〔2000〕21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德育工作的骨干力量。辅导员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与指导者,应当成为学生健康成长道路上的指导者、引领者和知心朋友。辅导员要按照党委的部署有针对性地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负有在思想、学习和生活方面指导和关心学生的职责。辅导员是学校改革、发展顺利推进所必需的和谐、稳定环境的守卫者和建设者,为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提供重要保障,是学校培养、选拔干部的重要人才库。
第二条 辅导员负有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责任,要做到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风范影响和教育学生,使大学生在优质的服务与严格的管理中受到感染和教育。
第三条 辅导员要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下,按照学校党委和行政的要求,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客观规律和当代大学生成长成才规律,把握重点环节,通过定方向、做规划、抓资源、搭班子、带队伍,努力开展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的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的公民道德教育和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的素质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目标、价值取向、思维方式、道德法制意识、良好的品行操守及健康的心理。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四条 以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生学习、为人师表为职业守则,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条 树立和践行“以学生为本”的工作理念,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尊重学生、热爱学生、信任学生。
第六条 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掌握工作规律,积极探索和深入研究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育人服务与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在联系与规律,了解和掌握新形势下学生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创造性的开展学生工作,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与文化素养。
第七条 做好思想教育与引领工作,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将学生培养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八条 规范工作程序,工作公开公正。辅导员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学生管理细则,对学生实行科学化、制度化管理。同时在学生管理、评奖评优、组织发展、经济资助等工作上做到程序规范、公平公正、民主公开。
第九条 贴近学生生活,提高工作效率。坚持深入课堂、深入宿舍、深入班级和其他学生活动场所,主动交流和沟通;凡学生的政治学习、党团组织生活、集体活动或集会,均应自觉到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十条 注重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加强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相关知识的学习,切实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升自身的理论水平、政治分辨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工作对象与工作环境的变化,掌握工作规律,有针对性的开展学生工作的调查和研究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我校辅导员要依据学校规定具体策划、组织和实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服务与管理工作,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做好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有针对性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以创新精神研究运用多种新的工作载体和技术手段,有针对性的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第十四条 做好党团工作与班级建设。科学、合理地开展学生干部与骨干人员的遴选、培养和激励工作,指导学生基层党组织做好学生党员的发展与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培养和壮大积极分子队伍,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集体做好组织建设与文化建设,提高班级凝聚力,引导学生建立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机制。
第十五条 做好学风建设。深入了解和认识学风建设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第十六条 做好学生日常事务管理。深入研究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的基本思路和方法,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学生德育教育与考核,违纪调查、处理和教育引导。开展宿舍安全卫生管理与文化建设工作。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与国防教育。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第十七条 做好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深入学生群体,掌握学生动态,协助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第十八条 做好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通过创建班级QQ群、微信群、博客和利用贴吧、论坛、E-mail等手段了解学生思想状况,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掌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动权。
第十九条 做好校园危机事件应对与处理。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学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冷静、妥善的应对和处理校园危机事件,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做好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第二十条 做好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第二十一条 做好理论和实践研究,推动辅导员工作的专家化与职业化。要主动学习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职业发展指导等方面的理论和方法,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和工作水平;根据实际情况,参加不同层次的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有条件的应攻读高一级学位或进修相关课程。辅导员要深入研究本职工作,做好各项工作的调研工作,善于组织协调社会教育资源,共同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要主动承担有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等;努力开设各种人文和大学生指导类的选修课程;有条件的辅导员也可以开设部分专业课。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要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学生的情况,为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熟悉所负责学生的基本情况,特别要掌握少数重点学生的情况;定期与学生谈心,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定期进入学生课堂,了解班风、学风状况;与学生同吃同住,定期走访学生宿舍,及时发现他们在生活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与学生家长保持定期联系和沟通,发挥家长对学生教育的积极作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应坚持以下工作制度,并鼓励工作创新:
1.班会制度:结合国内外实际,定期召开主题班会,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安排、总结、反思各项班级事务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两次班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主题班会。
2.例会制度: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学生干部例行会议,了解班级情况,研讨班级工作。
3.巡查制度:辅导员应对教室、宿舍等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场所,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巡查,宿舍检查不得少于三次,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出勤、作业、纪律、卫生等方面的情况。
4.建档制度:全面了解和掌握学生、班级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建立学生与班级的完整档案记录,并将班级管理过程中的各类活动与工作、心得与体会、重点事件与问题做好归档管理。
5.谈心制度:运用个别或集体谈心方式,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为学生排忧解难,加强分类指导。
6.联系家长制度:与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家长联系方式,通过各种途径与家长就学生在校情况进行沟通,听取家长意见、取得家长支持,发挥家长对学生教育的积极作用。
7.联系任课教师制度:与任课教师保持密切联系,每两周至少深入课堂一次,听取任课教师的意见与建议,及时掌握学生出勤情况及课堂表现,全面了解学生状况,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和培养工作。
8.毕业信息统计制度:辅导员必须掌握毕业学生的信息,要建立联系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对毕业生要做到跟踪调查,掌握毕业生一手资料,及时汇总、整理。
9.报告制度:定期向学院汇报班级管理和重点学生的情况,自觉做好学生各种信息的报送工作。对学生和班级出现的突发事件做到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以上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对相关记录随时进行调阅。检查结果将作为辅导员考核以及学院学生工作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辅导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辅导员要正确处理工作中的各种关系,遵守以下人际关系行为规范:
1.要尊重学生人格,对学生充满爱心和亲情,平等、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侮辱学生,管理学生讲究方式方法,不随心所欲,不放任自流;对有缺点、错误或成绩较差学生,要耐心教导。
2.正确评价学生,肯定学生的优点,尊重学生的个性,增强学生自主发展的自信心,避免学生疏远倾向。
3.密切与学生家长的联系,认真听取家长的意见与建议。不接受学生家长宴请,不接收学生及家长钱物;不要求学生或家长办私事,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4.尊重同事,和谐共处,团结协作,相互帮助,理解宽容,胸怀坦荡,相互信任,坦诚以待,思想端正,作风正派,言行一致,平等待人。
5.尊重领导,服从安排,对学校或领导有意见,用正常渠道反映;不背后议论,不散布流言蜚语;不出现过激行为,不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七条辅导员要文明自身行为,遵守以下仪表举止行为规范:
1.衣着整洁,朴素大方,符合教育工作者的职业要求。在学校不穿短裤、背心、拖鞋,不穿奇装异服,不浓妆艳抹,不蓬头垢面。女教师发型美观、朴实,首饰佩戴不过分点缀,不穿超短裙,不袒胸露怀。
2.举止文雅端庄,言谈文明礼貌,坐态典雅端正,站态自然稳重。爱护环境卫生,养成卫生习惯。不乱丢果皮、烟头、纸屑,不随地吐痰。
3.学生在校期间,不在校内玩扑克、下棋以及搞其它娱乐活动,不在办公室打闹、高谈阔论,不干私活。
4.不在学生面前和办公室、教室、会场等公共场所抽烟、嬉闹、勾肩搭背;工作日不饮酒、不酗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辅导员。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条例即行废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